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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○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
禁寄物品 - 槍械及彈藥

按照萬國郵政聯盟規定,由二○一○年一月一日起,各類郵件均禁止加入複製和非活性爆炸裝置和軍械,包括複製和非活性榴彈、非活性砲彈及類似物品。

此外,由即日起,即使有關的槍械及彈藥附有由香港警務處及貿易處簽發的進出口證,一律不得投寄這類物品。

覆檢日期:2010年3月23日